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社保迷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体系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中保障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是社会建设与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多个专门险种,还与就业方式、收入分配、财政税收体制等密切关联。因此,需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第一,处理好坚持规律与应对挑战之间的关系。

深化改革需要守正创新,在社会保险领域,“守正”就是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律,“创新”就是要积极应对各种新机遇和新挑战。我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在改革实践的探索中不断形成并逐步强化的。坚持大数法则、互助共济,坚持公平统一,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都是要坚守的正道。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就业形态的多样化等新挑战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有效应对。例如,面对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虚化,就需要创新性地探索从单一雇主缴费模式向全部参与社会生产的主体分担缴费责任模式的转变。

第二,处理好公平与可持续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要求,它要求通过公平的制度安排来全面保护参保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它要求持续缩小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它要求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属性,强化集体力量,淡化个体的收支平衡;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挑战,社会保险的可持续问题被广泛关注,但切不能以提高社会保险可持续性为由而放弃对参保者社会保险法定权利的保护,放弃对公平原则的坚守。

例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都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追讨难的问题,但这决不能成为取消先行支付制度的理由,而应当进一步完善先行支付的程序和追讨的手段,从而做到保护劳动者权利和维持制度可持续性的有机平衡。

第三,处理好模式改革与参数改革之间的关系。

我国是社会保险改革的后发国家,从而在全球制度学习的过程中呈现出显著的“混合性”模式特征。然而,大国自有大国之道,我们无法照搬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险建设方案,也更需要基于长期主义的视野审视辨明哪些才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近四十年的实践说明,我们要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模式不动摇,持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改革。在制度模式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要建立更加合理的参数调整机制,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同时,参数改革需要贯彻系统集成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筹资端和待遇端,以长效机制建设替代短期或临时性的参数调整,增强制度运行的科学性。

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与初次收入分配结构相匹配的缴费责任分担机制,与社会生产参与过程相匹配的缴费责任分担机制,与GDP增长率相匹配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机制,与劳动合同存续期相匹配的全周期缴费机制,与预期寿命变化相匹配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调整机制,以及与老年人基本生活品价格指数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等,都亟待研究并逐步建立。

第四,处理好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展开的,再加上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主体上和时空上的分离性,必然导致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例如笔者在调研中就发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初期缴费基数不实等较为普遍的情况随着劳动者大量进入退休年龄而发现待遇水平较低后,目前正在成为潜在的社会风险,从而亟待全国层面出台统一的解决办法。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问题也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而逐步呈现。面对着历史问题和现实困境的双重挑战,亟须分清轻重缓急,制定改革时间表,统筹规划、一一击破。

第五,处理好损失补偿与风险预防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人类历史上对风险管理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其基本功能就是在风险发生时给予损失补偿。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其预防风险的功能逐渐显现出来,包括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推动用人单位优化工作环境来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就业培训等方式防止失业的发生,以及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支持人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等等。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就通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较好地发挥了主动预防的功能。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需要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全面地发挥积极功能,处理好损失补偿与风险预防之间的关系。

第六,处理好提高统筹层次与合理划分责任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经过中央调剂金制度的过渡后,2022年正式实施调剂式的全国统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也有了显著进展。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意味着事权的不断上移,在此背景下,就要更好地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边界,在事权上移以确保制度统一的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基金征缴监督、财政投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合理分责。

第七,处理好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之间的关系。

费基和费率是决定社会保险缴费收入的两个重要参数。近几年,人社部门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援企稳岗,收获较好成效。费基不实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信息优势,在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背景下,按照“统模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费基的核算办法与申报方式。在做实费基的基础上,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状况,进一步适当降低总体社会保险费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处理好扩大覆盖面与提升参保质量之间的关系。

我国已经建成了全世界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最大成就。相应地,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从覆盖受雇劳动者不断拓展为覆盖全体居民,为在农业人口大国建立起以工业化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出了有效的路径,提供了中国的方案。然而,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质量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劳动者等二三产业劳动者中仍有大量并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选择了缴费水平较低的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为其将来的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或因雇主单方缴费,或因为需要以解除受雇劳动关系为前提,从而都只覆盖了受雇劳动者,其他非受雇劳动者尚无制度性安排,从而面临着一定的社会风险。

第九,处理好部门分工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塑,社会保险体系涉及的管理部门更多,流程更长,分工也更加精细化。然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是一个完整的流程,从而必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例如,在参保缴费环节,需要协调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流程和部门职责,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保老百姓“办一件事只需跑一次”。在生存认证环节,则要协调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关系,推动信息共享,提高生存认证的工作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构建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但在实践中发现,行政监督面临着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力量不足的双重压力;司法监督则因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期、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复杂等原因而在案件持续增加的同时面临着多重挑战;社会监督亦缺乏有效的长效机制和运行规则,大部分地区并未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手段,明确赋权,推进税费统一征管,确保各项社保制度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