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的下月开始,再支付工伤保险金。
日前,城区某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李女士,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销业务时,却被告知费用只能由企业自负。4月14日,记者从市工伤保险处获悉,无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过半年的,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则由企业自行“买单”。
据市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许蓓介绍,按照规定,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的下月开始,再支付工伤保险金,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半年以上的,发生工伤产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许蓓提醒,请参保单位及时到市工伤保险处服务大厅查询并缴清欠费,以免耽误工伤职工待遇赔付,增加企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