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
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
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5、对劳动模范在医疗待遇方面应予以照顾。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劳动模范医疗待遇方面的相关政策,各地可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办法,保证其医疗待遇不降低。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外,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6、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7、职工因公(工)负伤和女职工生育,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8、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9、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报销。
参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
发布日期: 2000年11月18 日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18 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 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 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 (皖政秘[20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0年7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