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病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年

革命伤残病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年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关于省直管单位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57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22日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6日

参见:关于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83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