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起按如下标准施行:

一、生育津贴(仅限女职工)

(一)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1、参保职工在生育前1年未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参保职工在生育前1年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1年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3、参保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1、正常生育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60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津贴为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津贴为20天;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津贴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津贴为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引流产的700元;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2.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阴式手术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二)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方法。

三、生育补助金

单位按相关法规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相关法规执行。男职工配偶在居民医疗保险已报销的,不再重复享受待遇。

注: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的有关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