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同时参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的,可以通过转接、合并、清退三个步骤解决。详情见正文。
2014年,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分为三个步骤,转接,合并,清退。
一、转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向转入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合并
多余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到最后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清退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