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受理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工伤复发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