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吉林网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吉林省发布了《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根据吉林省民生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比例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未来,失业保险标准将按照此比例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调整。
此次调整之后的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1692元每月;吉林、松原、延吉、珲春市区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1584元每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前郭县、抚松县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1476元每月;白城市、长白山区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1476元每月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等县(市)调整为1386元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