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方便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自住房商业贷款(简称商贷)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部分商业银行协商、沟通,决定开通本市行政区域内部分商业银行的商贷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简称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下:
一、业务受理范围
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根据其商业贷款还款金额,于次月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进行还贷的业务。
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的对象范围为缴存职工单身拥有自住房的商贷;缴存职工夫妻共有自住房的商贷。
二、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所提供的自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
2.无在偿的公积金贷款;
3.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4.未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
5.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6.未签约或绑定其他还贷方式;
7.所提供的自住房商贷申请当月没有公积金提取转账记录;
8.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签约时公积金账户应留存1个月的月还款额;
9.其他应当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要求的。
三、本年可(拟)办理逐月还商贷业务的银行
经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商业银行协商、沟通,与市中心首批合作开通逐月还商贷的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
首批实现直联支付的银行借记卡(还商贷银行卡)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
本年内将陆续推出首批合作银行这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已上线运行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建设银行、江苏银行。市直缴存职工的自住房商贷在上述两家银行的,可以申请该项业务,辖市区缴存职工的自住房商贷在上述两家银行的,目前系统正在建设中暂不能办理,待系统建成后将及时向全市公布。
四、委托逐月提取业务应遵守的规定
1. 缴存职工单身拥有自住房的多笔商贷,只能委托其中一笔;缴存职工夫妻共有自住房的多笔商贷,只能委托其中一笔。
2.一笔自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提取方式。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3. 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经商贷银行同意提前还本业务除外。)
4. 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缴存职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还贷提取方式,应先解除委托业务。
五、业务办理要件及方式
1.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应提供自住房商业借款合同、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申请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关系的材料。
2.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
线上办理:关注“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我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我要还贷”-“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模块。
线下办理:缴存职工可到所属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发放商贷的商业银行办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缴存职工应遵守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有关业务规定。
线上办理时,缴存职工关注“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认证注册,进入偿还商贷逐月提取业务程序后应全面仔细阅读《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须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简称《委托协议》),确认同意后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业务。
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目前正在建设中,待建成后将及时向全市公布办理。
线下办理时,缴存职工应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其自住房商贷数据信息,并全面仔细阅读《委托协议》内容,确认同意后,在《委托协议》上签字,委托业务生效。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