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

青人社发〔2020〕83号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20年度起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此后该标准不再调整,一直执行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止。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20年度我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此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财险部拟修订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本网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