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组织做好调查摸底、比较论证等工作基础上,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组织做好调查摸底、比较论证等工作基础上,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方案》对全省划转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对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划转基准日和承接主体,以及划转步骤、管理要求、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划转基准日。以国家《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划转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明确了承接主体及管理事项。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作为承接主体,由省国资委委托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明确了划转步骤。9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省财政厅报送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完成划转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并逐级下达划转通知;12月底前完成划转工作。明确了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调,组织划转工作,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控连带责任风险,确保划入股权安全。

省财政厅将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股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督促整改。

为确保如期完成划转任务,省财政厅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的操作规程,为各市地提供工作指导,确保划转工作有序推进、顺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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