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下: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大病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根据《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精神,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保障方法按照《洛阳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执行。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基金承受能力,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的治疗管理机构。具体方法按照我市现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执行。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00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报销起付标准费用,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报销起付标准差额部分。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含驻洛部队)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的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