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在哈尔滨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在哈尔滨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费连续缴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