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育津贴的核实依据是什么?
安徽生育津贴的核实依据是什么?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或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生育月津贴标准为女工分娩、流产、引产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付款少于12个月,则应按照实际付款月的平均付款工资计算。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费用:(1)生育津贴;(2) 产妇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4) 产假前夕生殖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流产、引产3个月超过7个月下列、流产3个月下列或者宫外孕的,自然分娩和剖腹产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在产假前夕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