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上海公积金租房提取要满足哪些条件?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注意事项
●签署过网上服务协议的;
●网上承诺本人或夫妻名下本市无房且授权查询的;●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租赁提取;职工非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职工配偶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也不可以申请网上租赁提取。上海公积金租房办理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租赁提取申请
1、申请人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及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或者信息。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者信息齐全的租赁平台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婚姻信息(包括单身和已婚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或者信息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者信息。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市公积金中心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5、特殊情况处理。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含特殊字符、账户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多个账户申请办理租赁提取手续的需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柜面咨询办理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合并后再次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租赁提取申请。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为外文名、字符数过长或者户名含特殊字符且无法修改将导致转账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至区管理部柜面提出租赁提取申请由区管理部柜面受理并审核通过复议方式为其办理租赁提取。
6、异议处理。如申请人对租赁信息、住房持有信息、婚姻信息、提取条件等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至各区管理部提供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由区管理部柜面审核通过的可继续进行租赁提取代发转账步骤。
(二)租赁提取变更及终止
申请时间段内发生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等租赁提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www.shgjj.com)、微信(上海公积金)或者手机APP(上海公积金)、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变更。
申请时间段内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或手机APP、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终止。
1、变更。申请人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信息变更。变更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信息已变更。
2、终止。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租赁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申请人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信息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终止。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市公积金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
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转账自动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④申请人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
终止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终止。申请人如需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前次业务终止后再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